医药行业票据监管有新规
【字号:大 中 小】 阅读: 3827 发布时间: 2012-07-16 10:08:16
记者从福州市国税局获悉,该局日前和福州市卫生局、药监局、劳动局联合下发文件,要求从本月起,药品批发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医疗器械时,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销售时必须做到票、货同时发出。发票上如果不能全部列明所购进药品详细内容,应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销售药品还应附销售出库单。
在产品购进环节,别忘了
药品批发企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购进货品时,应对照供货方销售出库单进行验收。对发票不符合规定、没有出库单,或者票货之间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零售企业购进药品必须验明发票、供货方销售出库单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数量,核对一致后方可作为合格药品入库或上架销售。
在产品零售环节,得记住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应开具发票,按规定可以不开具发票的,应开具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载明本单位名称、药品、医疗器械名称、生产厂商、数量、批号(药品)、价格等内容。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应当按发票管理有关规定保存5年,销售出库单与其他留存的资料,应当保存到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不得少于3年(零售企业不得少于2年)。
在终端销售环节,要看清
从2010年1月1日起,福州市辖区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在向医保部门结算参保个人刷卡药费时,一律使用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监制的《福州市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统一票据》。各定点零售药店未按规定开具《统一票据》,医保部门不予拨付结算资金。(来源:东南快报 )
上一篇: 医药商业企业并购整合将提速
下一篇: 省级医院医疗服务质量及效率情况表(2010年第2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