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生育保险调整的具体事项和内容
【字号:大 中 小】 阅读: 6429 发布时间: 2016-03-16 15:23:02
针对近年昆明市生育保险基金实际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市政府决定对市级实施方法中剩余保险待遇标准及有关事项进行适当调整。通知如下:
一、待遇标准调整
(一)顺产:2500元;
(二)难产(产钳助产和胎头吸引):3000元;
(三)剖宫产:4000元;
(四)产前检查费:500元;
(五)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600元;
(六)放置宫内节育器手术(含宫内节育器):450元;
(七)摘取宫内节育器手术:150元;
(八)生育营养补助:500元(多胞胎的,每多一胎增加500元)。
二、有关事项
(一)参保职工符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自职工发生生育或者实施计划剩余手术起,在1年以内持相关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待遇。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生育保险基金不再予以支付相关待遇。
(二)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女职工生育时或男职工在其配偶生育时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含6个月);
2、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3、生育保险相关待遇支付期间,职工应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
(三)参保职工被确诊为不孕不育症,在具备卫生部批准辅助生殖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施行人工授精或试管婴儿技术的,每次施行手术产生的医疗费给予3000元的补助,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但累计补助不超过3次。
(四)参保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生育保险基金对涉及此项待遇的支付累计不超过3次。
(五)申报生育保险待遇的相关资料,均以首次提交社保经办机构的原始凭据为准,申报人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六)参保职工退休前正常缴纳生育保险费,于2011年7月1日之后发生生育或者计划生育的退休人员,根据《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方法》(云协办发【2011】121号)相关规定,列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七)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怀孕,满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流产的,按照政策规定的医疗费补助支付给男职工。
(八)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同时参加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或享受了其他形式的政策优惠和减免的,须先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等其他渠道支付相关生育医疗费用后,再由生育保险支付其差额部分。生育医疗已由其他渠道全额支付的,生育保险基金不再重复支付。
(九)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第二胎且生育第一胎时已享受了生育保险待遇的,其生育第一胎时至生育第二胎之间须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第二胎时方可再次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第三胎时,以此类推。上述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变动的,转移变动前后的生育保险须连续参保。
(十)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第一孩且满二十四周岁的享受30天晚育假期津贴,男职工配偶生育第一孩且满二十四周岁的,男职工享受7天护理假津贴。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基本产假(即:98天)期间内办理《独身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方可享受15天的产假生育津贴。生育保险基金对职工晚育假、护理假、独身子女奖励假期津贴均只支付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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